2006年7月2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借用车辆惹祸 赔偿减值损失
余春红 陈忠 杨良杰

  车辆减值损失赔偿在我省有了首起判例。磐安县人民法院一份7月21日生效的判决显示,在一起借用车辆损坏赔偿案中,该法院一审判决借用人赔偿车主车辆修理费、施救费等费用外,还要另行赔偿车主车辆减值损失费1万元。
  2005年12月18日,陈君强向陈志仙借用了一辆3000型桑塔纳新轿车。当日下午,陈君强开车外出途中与一辆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,造成车辆严重毁损。事后,陈君强和车主就车辆赔偿事宜多次进行了协商,但达不成一致意见。车主因此选择起诉到磐安法院,要求借用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.7万余元,其中车辆减值损失4.5万余元。
  磐安法院审理认为,借用人使用车辆不善造成借用车辆毁损,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。原告的车辆受损后,虽经修复,但仍存在经修复后不能恢复到原状所产生的减值损失,对减值损失被告也应承担赔偿责任。鉴于该案车辆毁损程度和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情况,磐安县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应赔偿车主车辆减值损失1万元。